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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氏律师所吴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77)

发布时间:2021-03-09 点击数:582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77)男士也可以大声说“我告你性骚扰”
【法条】第一千零一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读】1性骚扰的侵害对象不限于女性,受侵害对象性别不限,男性也可以成为性骚扰对象。《妇女权益保障法》仅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仅规定了禁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民法典以“他人”表述,显然扩大了性骚扰对象的范围,同性、异性之间的不当骚扰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
2性骚扰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
该条款位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身体权、健康权章节。可见,性骚扰侵害的是他人对其身体自由支配的权利。性骚扰对他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损害,频繁的性骚扰会让受害者身体及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侵害。
3性骚扰方式不限于言语、肢体行为,还包括文字、图像等。将文字、图像等方式纳入性骚扰的行为内容,系本次人代会新修改完善的内容。随着科技发展,社交通讯APP已成为人与人间交流的常见方式,隔空、无接触式的性骚扰时有发生,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实施性骚扰屡见不鲜。该规定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彰显了科学立法精神。
4单位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强制性义务。民法典特别有针对性地列举了三类单位,即机关、企业、学校,相较之前几稿仅限于用人单位的规定,显然针对性更为明确。目前发生在校园等教育机构的性骚扰事件有上升趋势,这样列举式的规定能进一步明确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但是,具有预防制止性骚扰义务的并不限于此三类单位,其他单位、组织也有义务承担该等责任。
5单位应落实具体措施防范处置性骚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强制要求单位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因此,单位应当具体落实该等措施,比如在封闭的办公环境应使用透明玻璃、在较为隐蔽敏感的空间安装摄像监控设备等。对于受理投诉、调查处置应当建章立制,落实执行程序及人员,对违反该等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予以惩治。对未能落实该等措施的单位,如果发生性骚扰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单位可能会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责任。
可以预见,未来劳动法律法规很大概率会将性骚扰预防措施的设置纳入劳动安全保障条件的范畴,教育法也可能会将性骚扰防止和处置措施纳入,作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总之,虽然民法典给单位设置了预防、制止性骚扰的强制义务,单位是可以依靠的力量,但是性骚扰行为具有隐蔽性,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受害者更应该依靠自己,遭遇此类侵害时应该勇敢果断地说出来,揭露出来,让性骚扰者无法下手、无计可施、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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