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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氏律师所吴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69)

发布时间:2020-12-30 点击数:693

国家订货合同签约主体扩大
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法条】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解读】《民法典》将此类合同纳入其中,说明认可此类合同的性质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从上述规定来看行政协议的签约主体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合同内容是行政法上权利义务,而国家订货合同的签约主体是民事主体之间,即使公权力机关作为签约主体,也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合同内容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在两类合同中,虽然公权力机关的意思表示起着主导作用,一方须完成合同中的具体事项,不能拒绝,但是国家订货合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渗透行政命令的因素,政府的意志占据先导地位,但另一方面具备契约的一般特征,相对人的意思得到尊重。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大以及现实的需要,国家订货合同并非都是由行政机关直接订立,而是由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二者还是存在较大区别,不能将国家订货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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