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无息情况下,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期间占用期间利息
发布时间:2026-05-27 点击数:1
民间借贷无息情况下,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期间占用期间利息
案情简介:原告薛某与被告夫妻二人系邻居关系,2017年被告来到原告家中称其大儿子在美国开店需要资金周转以此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同意后将款项出借并约定月息1.2分。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但新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承办经过:原告薛某委托福建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的吴志成主任律师(微信号13960858307),在详细了解案件过程后,同时帮助原告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调取了二被告的婚姻登记,由律所律师出庭代理,依法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由于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则仅能够按照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进行计算。
裁定结果:判令二被告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律师心得:借条应当规范,明确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款项交付情况,同时还应当明确“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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