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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离婚,但抚养义务不可免

发布时间:2026-01-05 点击数:9

虽离婚,但抚养义务不可免

案情简介:原告郭某与被告2010年在日本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在国外务工期间家庭矛盾渐显,时常争吵,另婚生子长期跟随被告父母在国内生活学习,原告无奈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求离婚,同时要求对婚生子的探视权。

承办经过:原告郭某回国期间咨询了福清离婚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吴志成主任(手机号13960858307),考虑到子女实际抚养情况以及自身工作情况,便选择诉求将小孩由被告抚养,以及相关的探视权。在详细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后,虽原告愿意支付抚养费,但为了能够激被告出庭答辩,便在诉状中要求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果不其然,被告出庭后,也知双方却无感情,又长期在国外务工,已无家庭观念,便同意调解,但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双方律师当庭对调解细节作了详细确认,且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直至婚生子成年止,同时详细约定了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在寒暑假期间接回小孩共同生活每月各三天,非寒暑假期间每月可探视两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原被告调解结案,起诉一次即离婚,无需第二次起诉。

律师心得: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小孩长期跟随爷爷奶奶长大,理应按照小孩的现有的生活习惯继续保持不变,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可免,同时也应当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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