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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56)

发布时间:2020-11-30 点击数:821

【问题】一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权?

福建吴氏律师所吴志成律师【法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读】这条就是《民法典》时代家务劳动补偿权。在两种场景下适用:一种场景是全职家庭主妇,另一种场景是双方同时有工作,一方除了工作外,还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的。其实该条并不是新增条款,是取消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适用的前提。这条修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首先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的价值;其次促进家庭和社会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对社会的贡献;第三,承认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另外,有以下两个适用条件:一是在离婚的时候适用,二是一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的。那怎么算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呢?无论是在照顾、教育子女,看护、照料老人,还是为另一方准备服装、饮食、搜集资料、协助工作等方面付出的劳动,都可以认定为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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