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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吴志成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41)

发布时间:2020-10-22 点击数:747

二手车尚未过户就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福清吴志成律师每日一讲《民法典》法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21年4月25日,张三驾驶一辆大众牌小轿车,在超速超车时,与驾驶摩托车的李四相撞,导致李四受伤。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经调查,张三驾驶的车辆为同年1月15日从王五手中购得,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大众牌小轿车仅投保交强险,李四住院花销已经超过交强险报销数额,试问超过部分该由谁来承担呢?
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在交付时已经发生转移,两人虽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王五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占有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因此,张三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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