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每日一讲(16)
发布时间:2020-08-31 点击数:795
成年人如果需要监护人如何确定?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解读:本条增设了适用于全体成年人的意定监护规则,并赋予其较之法定监护的优先效力。这是对我国传统成年监护规则的重大变革,对于推动我国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并与之订立监护合同,将自己的监护事物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受任人,当监护原因发生时,由受任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监护责任的一种监护设立方法。监护人的选任是否恰当,将直接决定被监护人的未来生活质量的高低,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因此,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的监护人,理应比立法者依据社会一般情况所确定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形成和谐、稳定的监护关系,其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更妥善的保护。意定监护相对于法定监护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当监护合同正式生效以后,合同双方的监护关系即成立,受任人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并对被监护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人身照顾义务和本人意思尊重等附随义务,而无需考虑其是否属于法定监护人范畴和法定监护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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