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新增要点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新增要点

发布时间:2024-08-23 点击数:69

今天我们继续来看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新增要点。福清市律师吴志成主任解析要点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十万元,“数额较大”的标准五十万元保持不变,调整“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百万元。

【解析】《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按新《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2018年8月22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