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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新增要点。

发布时间:2024-08-14 点击数:71

今天我们继续来看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新增要点。

福清市律师吴志成主任要点明确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解析】《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应当具有骗取税款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即该罪到底是目的犯、结果犯的问题,在司法理论和实务中一直争论不休,新《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需要提醒的是,该条出罪规定仅限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仍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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