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每日一讲(7)
发布时间:2020-08-16 点击数:757
“好意同乘”损失究竟该谁买单?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驾驶人单纯的助人为乐,最后常常会摊上官司。民法典中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善意被搭乘人减轻责任,助力相互良善的社会风尚。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解析】
好意同乘,一般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偶然施惠行为。具有无偿性,不收费、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换。基于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构成要件。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减轻善意供乘人责任,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充分凸显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上一篇:《民法典》每日一讲(8) 下一篇:《民法典》每日一讲(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