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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86)

发布时间:2023-12-27 点击数:362

今天是12月27日。如何降低股权代持的风险?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律师解析:可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事先作出相应安排。比如:

(1)隐名股东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挂名股东在行使其股东表决权、选任公司管理人员权、请求分配股息红利权、新股认购权、分配剩余财产权等权利时,应当遵照隐名股东的意愿来确定;

(2)明确显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并约定上述权利必须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将上述书面授权告知股东会,强化隐名股东监督权;

(3)明确将显名股东的股权财产权排除在外,避免显名股东因死亡、离婚、股权被执行等事由,使得隐名股东陷入到财产追索的泥潭中;

(4)约定违约责任,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对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均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任何一方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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