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48)
发布时间:2023-09-01 点击数:428
今天是9月1日。今天我们来看一则小案例,老陈把交警队告了,只因他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吊销了汽车驾驶证,法院怎么判?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解析】交警部门对驾驶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个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持证人有多个准驾车型的,均合并记载在一本机动车驾驶证上。
本案中,老陈并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只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小型汽车驾驶证,其若想驾驶二轮摩托车,还应当依法向车辆管理所另行提出申请。在经过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会向老陈核发新的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合并在原证上),取得该驾驶证后,老陈才能驾驶其二轮摩托车。
当持证人实施了特定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已不具备继续持有驾驶证的条件时,交警部门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该行政处罚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也就是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本质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基于交警部门有理由相信,若允许已经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继续驾驶机动车将很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这是对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也是对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因此,老陈在本案中抗辩称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交警部门不能吊销其准驾车型为小汽车的驾驶证,该说法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即使老陈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资格,其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亦会导致其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更何况其还是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