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42)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42)

发布时间:2023-07-26 点击数:439

今天是7月23日。今天我们来继续谈谈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解答】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