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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09)

发布时间:2023-02-01 点击数:578

今天是2月1日。刘与张离婚17年后,刘某才发现张某在离婚前全款支付了购房款,离婚后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登记在其与现任妻子名下,此时刘某还能主张分割吗?是分割购房款还是房产呢?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解析】虽然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之后,并登记在张某与现任妻子名下,但房屋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刘某也未表示放弃主张其不知晓的该房屋或房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隐瞒该房产,刘某发现后可以要求分割。但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现任妻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张某应赔偿刘某所受损失。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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