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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99)

发布时间:2022-02-09 点击数:712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解读】
 实践中房屋登记错误的原因一般有两种,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登记机构错误登记。比如A与B为房屋共有人,A提交虚假材料向房屋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房屋为其个人所有,B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登记或确认登记无效,法院判决撤销登记或确认无效后,B遭受的损失并不是由房屋登记中心承担,而是由申请人A承担。
同时,部分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由于规章制度不严,行政管理秩序混乱,存在不按法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这种原因导致的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由登记机构承担。
不要以为通过弄虚作假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外观,房屋就是你的了。其他权利人不仅有权请求撤销登记,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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