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68)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68)

发布时间:2021-10-18 点击数:646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每日一典】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

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些法人不同于之前的法人组织,有着明显的特点,因此民法典将其四类规定为特别法人。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