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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64)

发布时间:2021-10-05 点击数:648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营利法人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滥用出资人权利,是指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作为出资人的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行为。比如抽逃资金把公司变成空壳。
构成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要件是:1、行为主体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实施滥用自己出资人权利的行为;3、出资人滥用自己权利的目的,是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并且是故意为之;4、出资人滥用自己权利的行为,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滥用权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滥用出资人权利的法律后果是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是因此受到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
法人人格否认,也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是指法人虽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独立于其成员的责任,但当出现有悖于法人存在目的及独立责任的情形时,如果在坚持形式上的独立人格与独立责任将有悖于公平时,在具体个案中视法人的独立人格于不顾,直接将法人的责任归结为法人成员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是:1、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人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2、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是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其权利逃避债务的目的,是为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谋取利益;4、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有限责任的行为,损害了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人的债权人是实际损害的受害人,其损害的程度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构成法人人格否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人是受到严重损害的法人债权人。责任主体是滥用权利地位的出资人和法人,共同对受到损害的法人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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