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7)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7)

发布时间:2021-08-20 点击数:948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恢复监护权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解读】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恢复,恢复监护资格的条件分为四个要点:

1.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侵害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构成犯罪的,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2.有悔改的表现;3.需要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自行申请;4.被监护人愿意接受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继续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符合上述要件要求的,法院可以判决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恢复监护资格。

在线客服
  • 律师热线
    139-6085-8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