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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4)

发布时间:2021-08-09 点击数:886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讲: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解读】

本条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监护顺序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都需要依法进行监护,依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以顺序为先者为法定监护者,在前一顺序者缺位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

其中第三顺序的监护人是自愿监护人,范围虽然很宽,个人或组织都可以,但是自愿监护人的选择条件比较严格,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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