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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42)

发布时间:2021-08-04 点击数:864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本条是对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像精神病患者、植物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等虽然满十八岁但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他们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他们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都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不得自己独立实施,否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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