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抚养权的争取,其实都是为了孩子好
发布时间:2013-06-26 点击数:1788
案情简介:原告周某(男方)与被告(女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子,由于婚生子面临就学问题而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但由于被告拒不提供婚生子的出生证明且多次到派出所吵闹,导致婚生子仍未申报户口,因此作为小孩的父亲(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诉求小孩的抚养权。
承办经过:原告周某委托福清律师吴志成,本律师在了解相关案情后接受委托,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福清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学校证明,原告出入境记录,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妇幼保健院处方单等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证明婚生子长期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在原告出国务工期间,被告在妇幼保健院检查身体,诊断为“流产”。
在法庭上原、被告律师针锋相对,被告认为:原告出国务工,与小孩相处时间较短,对子女情况了解甚少,幼儿园的学费是由被告支付的,被告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优越,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等相关答辩意见。
审判结果:一审经多次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福清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婚生子由原告带领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