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赠予,“小三”人财两失
撤销赠予,“小三”人财两失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庄某自2016年1月在福清市渔溪镇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0年被告庄某认识被告聂某,自2020年4月份起至2021年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庄某多次将其与原告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聂某,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转账,扣除被告聂某转还的10万元外,被告庄某共计向聂某转款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以上款项均系被告庄某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被告聂某的。
承办经过:原告陈某在得知其老公庄某在外有“小三”,且存在转款行为,便及时委托福清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为其代理该案,要求追回款项,吴志成主任律师在详细了解相关过程后,带领团队成员陈平娟律师一同调查取证,其中有一份银行存款记录,因被告的开户行是在上海,还特意申请调查令飞了一趟把相关证据材料调齐,后经庭审调查、质证、辩论,诉求撤销二被告之间的赠予。夫妻间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生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按照《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庄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聂某建立情人关系,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被告聂某,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依法应为无效。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庄某对被告聂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聂某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444948.57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聂某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聂某承担。
律师提醒:多行不益必自毙,美好青春搭进去,结果人财两失。爱财应取之有道。
吴志成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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