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306)
发布时间:2024-04-13 点击数:295
心心念念的爱车终于到手,开了两年才发现当初买的“新车”其实是二手车。
车主谭先生:这是欺诈!我要“退一赔三”。车行:不存在欺诈!该车售予谭先生的价格明显低于同时期同型号车辆的成交价。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解析】:汽车经销商应做到诚信经营,消费者要树立证据意识。
本案中,案涉车行自认为案涉车辆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谭先生就应当知道车辆存在曾经销售过的情况。但即使销售价偏低,在无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亦不能推断谭先生对车辆曾销售的事实完全知情。同时,谭先生提交的相反证据表明,案涉车辆销售价实际处于正常市场价。基于此,法院认定该车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隐瞒案涉车辆曾销售过、不属于新车的事实,将车辆作为新车销售给谭先生,属于故意不告知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构成欺诈,谭先生“三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汽车销售过程中,车行隐瞒车况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汽车经销商将已出售交易过的车辆“包装”成新车出售,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销售瑕疵车辆时,出售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具体情况,切实做到诚信经营。同时,消费者在买车时应谨慎查验车辆是否存在瑕疵,留存消费凭证,树立证据意识,以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