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305)
发布时间:2024-04-12 点击数:287
【每日普法】
二老本想安度晚年,与大儿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去世后却引发遗产纠纷,二儿子怀疑老人受骗,大儿媳则认为对方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法院怎么判?
【解析】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有助于解决养老问题。
当前正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养老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自然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是一种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协议本身的签订与履行使得一些缺少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得到扶养的老人,在生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照顾和关怀,身后也能有人料理后事。
该案中公婆与大儿媳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保障有力、履行充分,理应予以尊重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