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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79)

发布时间:2023-12-05 点击数:169

今天是12月5日。哪些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不成立,又可以请求撤销?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解析:公司股东,且至少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