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66)
发布时间:2023-10-25 点击数:380
今天是10月25日。日常生活中,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常存在“中间人”、“介绍人”信誓旦旦跟你说:“放心吧,他到时候不给你,我给你!”,此时,若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中间人”、“介绍人”承担保证责任?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解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