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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集锦及研究探讨 法律规定(婚姻、抚养、财产、涉外)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232)

发布时间:2023-06-15 点击数:455

今天是6月13日。近些年,随着短视频的日渐热,一些粉丝流量较大的短视频账号凭借直播带货等操作成为吸金利器,其中很多账号都是夫妻共同出镜,共同经营。那么,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双方共同经营的自媒体账号能否进行分割?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解析】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法经营的自媒体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自媒体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自媒体账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有准物权的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故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但因账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进行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抖音账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的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