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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78)

发布时间:2021-11-11 点击数:746

 福清律师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每日一典】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百一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岀的必要费用。
【解读】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其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在于管理人“原来对于他人事务,并无加以干涉之权利或义务。然吾人相倚互助,以防止他人之损害或增进他人之利益,自社会连带之理想,为应奖励之事。管理事务之制度,即基于此理想而建立,于保护本人利益之中,寓有适合社会利益之意。”可见,无因管理不仅具有私法维护权益的意义,更兼具鼓励形成相互帮助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公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