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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77)

发布时间:2021-11-08 点击数:748

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每日一典】物的征收与征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解读】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征召与使用的行为。征收、征用的主体都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集体和个人必须服从。

​征收、征用必须给予权利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按照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就是不能使被征收、征用财产的权利人,因征收、征用而受到损失,不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补偿的数额应当合情合理,符合对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情合理补足的要求。 

对于公平、合理的补偿,《民法典》也有着具体的规定。物权编第243条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明确了不同的补偿范围。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3款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245条规定:“……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327条、第338条分别规定了财产被征收、征用的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定补偿请求权。

第390条明确了担保财产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就补偿金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