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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70)

发布时间:2021-10-20 点击数:623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律师【每日一典】机关法人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撒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解读】

机关法人作为法人的终止来源于行政撤销,根据本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其法人资格终止。终止时,前机关法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首先由继任的机关法人概括承继,这也符合民法的一般规则;如果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概括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