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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66)

发布时间:2021-10-08 点击数:636

 福清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典】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解读】
非营利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既包括面向社会大众,以满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环境保护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组织、各类基金会等;也包括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比如为互助互益目的(即既非为公益又非为成员的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的非经济利益)而成立的互益性法人(又称为共益性法人),仅面向成员提供服务,如商会、行业协会、学会、俱乐部等。
非营利法人均不得在存续期间向其成员或设立人分配利润,如果非营利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分配了利润,则与营利法人根本毫无区别,这就背离了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尽管非营利法人在存续期间均不得分配利润,但在法人终止后能否分配剩余财产方面,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与为其他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同。为其他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可以分配剩余财产,但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将非营利法人按照为公益为目的设立和为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进行区分,有助于国家针对不同性质的非营利法人,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更好地促进各类非营利法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