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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民法典》每日一讲(133)

发布时间:2021-07-20 点击数:985

 福清律师吴志成主任《民法典》每日一讲: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解读】
在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并没有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所以不产生继承的后果,只在财产关系上发生财产代管关系。法院判决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时候,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能作为财产代管人的人,除了上述规定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之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比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朋友等,只要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都可以请求担任财产代管人。